司法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省司法厅《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及市司法局《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司法局成立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二、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及职责(一)2012年1月1日前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由区司法局(以下简称我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接受我局的年度检查考核
(二)我局负责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按要求上报市司法局进行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分所)考核等次的评定
(三)辖区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按照我局法律服务科(市律师协会联络组)2012年2月22日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三、检查考核及自查的重点内容(一)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六)履行义务的情况
具体检查考核标准按《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4)中的“二、检查考核内容”执行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具体评定标准按《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第1页共4页意见(试行)》(见附件4)中的“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执行;五、考核需提交的材料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区司法局报送本所2011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查评分表;(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三)纳税凭证(可以是税单,也可以是税务机关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