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环境弱势群体及其援助对策研究一、选题的依据与国内外研究现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这个群体就是环境弱势群体。环境问题是由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共同造成,但环境破坏的恶果却并不平均地散布在所有人的生活领域当中,深受恶劣环境影响的往往是处在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弱势群体。环境正义要求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所有人都应享有环境上的公正。可是目前我国环境弱势群体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生存和基本素质的提高,更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关注对社会环境弱势群体的保护,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援助。进入20世纪90年代,环境保护实践中的“环境不平等”问题,特别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环境保护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问题在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环境正义的讨论和运动,不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而且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在西方国家,对环境弱势群体的关注与环境正义运动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正义运动”最初爆发于美国。1982年,瓦伦县发生了居民举行游行抗议并阻止政府将该地作为有毒垃圾掩埋场的事件。瓦伦县事件中有明显的迹象表明,美国政府之所以选择此地作为有毒垃圾的掩埋场与这一地区的居民主要由有色人种和低收入人群构成有着密切的联系。1987年,美国联合华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UnitedChurchofChristCommissionforRacialJustice)发表了一篇题为“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研究报告,正式将长久隐藏于美国社会底层的环境正义问题推到了环境保护关注的前沿。199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ThePeopleofColorEnvironmentalLeadershipSum-mil),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推到了高潮。会议的目的是要突出有色人种环境保护组织的自主性和为自己发言的权利。1994年2月11日,克林顿政府在其颁布的名为《为少数民族与低收入民众享受环境正义所应采取的联邦行动》的第12898号行政命令中,要求所有联邦机构都应该把实现环境正义作为自己的使命,合理确定和关注他们的项目、政策和行动对美国的少数民族与低收入民众造成的畸重的和负面的健康和环境影响。西方社会学者和环境专家一般是从环境正义和社会分层的角度来分析环境弱势群体问题。美国著名学者查尔斯哈泊在其1998年出版的《环境与社会—环境问题中的人文视野》中认为“在一个社会中对于权力的不平等分配就意味着富有者和多数派的观点易于流行,而少数民族群体或边缘人口的观点则常被人们视而不见或忽视。即使他们有要求改善条件的呼声,也没有人会注意他们的呼吁。而处于社会上层的人,由于拥有更大的权力,所以,更容易将那些他们认为有害他们的环境问题解决或者强加给社会下层的人。”在印度,生态主义者古哈(RamchandraGuha)1994年发表的一篇题为《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和荒野保护一来自第三世界的评论》的著名文章中所介绍的印度的环境斗争也具有明显的“环境正义运动”色彩。古哈指出,印度的环境运动与两方(主流)环境运动的不同首先在于印度忍受环境退化带来的各种问题的最严重社会群体是穷人、无地的农民、妇女和部落,他们面临的是生存问题,不是生活质量的高低问题。诸如此类的作品还有:[日]户田清.在《追求环境的公正》.日本新耀社出版,1994;[美]穆雷.布克钦《社会生态学》.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日]饭岛伸子.包智明译《环境社会学》.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这些著作和论文大都认为环境污染和破坏对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来说,作用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贫困和处于社会底层的社会性弱者及老、弱、病、残、妇女和儿童等生物性弱者是环境问题的受害者。在国内,学术界直接提及环境弱势群体的研究成果较为少见,对环境弱势群体的界定也没有形成共识。庆幸的是学者们在论述“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的过程中很早就已经意识到了环境资源权益的保护中同样存在着弱势群体。2003年3月王韬洋在《有差异的主体与不一样的环境“想象”——“环境正义”视角中的环境伦理命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