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出售管控实行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廉租房出售管理,筹集廉租房建设配套资金,促进廉租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廉租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房出售,是指将政府出资新建、购买、改建和通过社会捐赠等途径筹集的廉租房,向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限价出售
第三条廉租房出售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买、公开操作、稳步推进、限量出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廉租房出售管理和售后管理
第五条县房产局是廉租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廉租房出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各社区、长铺镇、长铺乡人民政府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初审,县房产局负责廉租房出售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对廉租房的出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廉租房出售管理第六条廉租房出售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长铺镇、长铺乡常住城镇户口;2、无房户或危房户;3、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且正在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或残疾人家庭
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现租住单位公房的,均不属于廉租房出售对象
第七条申请购买廉租房的家庭,需到县房产局领取《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XX县区城镇廉租住房资格申请表》和《XX县区购买廉租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1、户口簿;2、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第1页共4页3、无房证明;4、婚姻证明;5、享受城市低保证明;6、其它相关证件
无房证明需所在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证实盖章,再经县房产局核定
以上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等需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无房证明需提供原件
第八条廉租房建成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按不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房产局牵头、建设局、物价局参与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年一定价
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