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人员培训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殷玉珍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建质(1998)270号二、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令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建质(1998)270号各省辖市建委: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附件二:《见证人员授权书》。1998.7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当前建筑材料与结构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1、本省所有建设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2、具有对外检测权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997年底通过年检,已取得省建委统一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二、取样送检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见证人员由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一般每项工程至少应配备1-2人。2、见证人员须经省辖市建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行其职责。3、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和所在片区质量检测机构报《见证人员授权书》见附件。见证人员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4、取样员须在见证人员在旁见证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样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样。5、封样的试样送(末封样的试样见证人员应监送)所在片区就近的检测机构,见证人员和送检单位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定责任。6、每项单位工程只能在一个检测机构内进行检测(除特种检测外),施工企业试验室原则上不得为本企业施工的工程出具归档的质量检测报告。7、检测机构在接受检测任务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检测委托单,监护送样的见证人员应在委托上签字。8、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检测"专用章,作为评定工作质量等级的依据。9、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检测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检测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也应按本规定实施。10、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各种检测项目,凡末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三、相关规定1、各检测机构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试件一律拒收,无见证送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指定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2、建设(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2000年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