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人员培训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殷玉珍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建质(1998)270号二、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令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建质(1998)270号各省辖市建委: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附件二:《见证人员授权书》
7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当前建筑材料与结构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1、本省所有建设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2、具有对外检测权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997年底通过年检,已取得省建委统一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二、取样送检1、工程质量检测取样员由各施工单位确定,见证人员由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一般每项工程至少应配备1-2人
2、见证人员须经省辖市建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3、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和所在片区质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