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值班第一节法规知识一、功能的国际、国内法定义务,我国运行管理的模式(一)功能的国际法定义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2条“”、(国际海事组织)A
857(20)决议“指南”、(国际灯塔协会)“手册”等规范了功能的国际法定义务,并敦请各国政府在建立、实施和运行时考虑
有关国际组织对的肯定和重视,不但推进了各国的发展,而且使的国际共识不断完善、细化和更具指导性
1、提供的服务(1)信息服务是保证船方做出航行决定时能及时获得必要信息的一种服务
是在固定时间或认为需要或应船舶请求时通过信息广播所提供的服务,信息内容涉及船位、意图、目的地、影响船舶航行的变化、已发布信息的变更等
(2)助航服务是帮助船方做出航行决定并监视其效果的一种服务
是在已建立正确的标识且在整个过程中能够得到保持的情况下,船舶处于困难的航行或气象环境中或存在缺陷或不足时,应船舶请求或认为必要时提供的航行建议
助航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应由船舶或进行明确的声明并且被另一方确认
(3)交通组织服务是为防止区域内出现危险的海上交通局面和提供安全高效的船舶通航而进行的一种服务
交通组织服务包括建立和运行强制性的管理法规、船位和动态报告、航行计划、交通监控、时空分隔、速度限制以及其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
航行计划是由当局和船长相互认可的在区域内移动船舶的计划,是交通组织的一个手段,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提供交通效率服务和联合协作服务的重要形式
当局应规定强制加入航行计划的船舶或船舶种类,详细说明航行计划对所有船舶或特殊船舶的信息要求
(4)联合服务是通过与港口运营、应急服务和相邻的协作,提高区域船舶航行安全和效率的一种服务
协作是一个连续过程,应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协作程序
建立航行计划是与港口营运协作的重要形式,同时数据交换使相邻的协作更为有效
应急服务的协作应依据事先建立的搜救和污染控制等应急计划进行
2、使用(国际海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