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粤环〔2006〕3号关于印发《2005年度珠江整治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珠江流域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2005年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要点与考核指标的通知》(粤珠办〔2004〕2号)、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2004年~2005年广东省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粤环〔2004〕163号)和经省政府同意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环〔2003〕125号)的要求,制定了《2005年度珠江整治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2005年度珠江整治考核实施细则2.2005年度珠江整治考核实施细则编制说明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二○○六年一月十日附件一2005年度珠江整治考核实施细则一、指标定义和计分权重珠江整治考核实施细则是《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中“珠江整治责任书考核指标”的具体规定,是对各市《珠江整治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计分权重为4分
本细则考核6项指标,为计分方便将计分权重4分按比例扩大为百分,包括河涌环境综合整治(17%)、污水处理厂建设(18%)、河流两岸生态景观整治(10%)、地表水水质达标率(30%)、工业污染源防治(15%)和其他(10%)共6项考核指标
二、各分项指标及计分(共100分)1、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指标(17分,其中深圳21分)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是指根据各市《珠江整治责任书》和《珠江综合整治方案》对该市河涌进行整治的要求开展河涌整治工作,并对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计分权重和计分方法:河涌及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表城市内容(计分权重17分,深圳21分)计分方法广州1、完成大冲口涌、石井河七期、石井河八期、程界涌(二期)、黄埔涌(三期)、大坦沙河沙涌、庙头涌等河涌的堤岸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