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东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三)《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6、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9、1(二)法规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4、12、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12、1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12、4(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劳动部1995、1、1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部2000、7、13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劳动部1999、5、114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劳动部1999、4、26(四)地方性法规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04、1、12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1997、5、27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2005、6、244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