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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东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三)《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所属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二、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6、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9、1(二)法规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4、12、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2、12、1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12、4(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劳动部1995、1、1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部2000、7、13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劳动部1999、5、114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劳动部1999、4、26(四)地方性法规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04、1、12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1997、5、27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2005、6、244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吉林省物价局、2001、11、2(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林省财政厅3三、行政执法项目行政许可(共5项)(一)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县经以上法律依据:《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三款“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审查。”(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2、《吉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市、州、县(市、区)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市、州、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四)初、中级职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县发放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五)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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