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加强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积极采取预防对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事故统计报告要即时、如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属相关部门、单位发生的各类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第二章事故和异常情况统计分类第六条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故
第七条人身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
第八条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定性按原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九条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定性根据公司下发的《二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的定性》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组织第十条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公司安监、技术、人事、工会等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电网事故由电网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及以上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