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医疗救助方案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府〔〕35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指导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四)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
救助对象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属,革命“五老”人员指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散居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含孤儿),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第1页共6页(四)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各类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人员
(五)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
(六)低收入家庭,指经街道和社区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标准和范围第六条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