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6〕27号)精神,加快构建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服务,为广大技能劳动者搭建继续学习、提高技能的平台,我们制订了《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考核评估细则》,现印发各地试行,请各市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职业院校和有关企业,并与他们共同做好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联系人:陈健生,联系电话:025—83276042,传真:025—83276090,E-mail:cjs@js
附件1、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表3、XX年度新技师培养计划表4、XX年度新培养技师、高级技师花名册5、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细则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主题词:劳动保障高技能人才示范基地建设标准通知抄送: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省有关部门、行业、系统
(共印60份)附件1: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以培养适应“两个率先”需要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是从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职业院校)和企业培训中心中产生,具有一定的高技能人才研究开发能力,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