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中国建筑总公司《中建安全管理手册》、中建四局和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分公司工作实际,制定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及司属各项目不同岗位的个人和职能机构。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分公司必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体系(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单位领导、单位内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分包负责人、作业班组长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形成覆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实现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任制度。第五条分公司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第六条分公司必须设置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及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必须包括分公司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一)建设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依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配。第九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第十条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分公司及各项目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综合治理和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监控,坚持“四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管理,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第十二条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进行逐级签订。分公司负责人负责与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所属项目部经理进行签订,部门负责人负责与本部门人员进行签订;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签订,由项目经理负责与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分包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