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现将《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杨芊校对:伍伟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度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或担负司令部职能的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士官学员招生、学兵选调、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和开除军籍处分等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福利、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消防职业防护、评残、保险和随军家属医疗等工作,负责保障士官队伍建设经费
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