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关规定(试行)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目录1总则1
2适用范围1
3制定本规定的依据2检验单位3检验责任和义务4检验程序4
1锅炉及压力容器监造程序4
2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检验程序4
3锅炉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程序4
4锅炉及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检验程序5检验5
1锅炉的监造5
2锅炉的安装检验5
3锅炉的定期检验5
4压力容器的监造5
5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5
6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5
7压力管道的配置质量监检5
8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检验5
9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6检验报告7附则8附录(检验报告具体格式)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关规定1
1目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和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在制造、安装、检修和运行全过程中的质量,保证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检验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大于3
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
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3制定本规定的依据1
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94年)1
2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监察规程)1
3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验规程)1
4《贵州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99年)2
检验单位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监造、安装、在役运行和退役后重新启用前的检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检验责任和义务检验实行有偿服务,受检单位与检验单位签订合同
如检验单位未按时向受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