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民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为维护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民宗局行政执法任务和范围(一)执法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依法查处民族宗教行政违法案件,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确保履行行政职责
(二)执法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事务
二、民宗局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一)民族方面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2、《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实施);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4、《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19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
(二)宗教方面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44号令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局1号令);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局2号令);5、《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2年2月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