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隐患排查治理总结矿井隐患治理和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及《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XX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井工开采的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并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十六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将企业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2、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应当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隐患排查周期和报告时间
3、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事)等安全管理人员第1页共12页必须具有矿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