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行政复议与诉讼第一节概述一、行政争议与行政救济●概念:行政争议(行政纠纷):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因对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资格作出的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表示异议,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种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间行政机关与所属公务员间●特点:属外部行政争议在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过程中发生焦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与适当性●产生原因:行政机关方面的原因行政公务人员方面的原因行政相对人的原因●解决途径:加强行政法制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工作水平提高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行政救济●救济途径: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诉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纪检救济监察救济●行政救济救济:事实救济、法律救济(行政救济)法律救济:指有关国家机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资格作出的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处理,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以救济机关立法救济:议会救济行政救济:复议、监察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纪检救济性质和范围行政内救济(行政机关-复议、监察)行政外救济(司法、立法、纪检)广义:所有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赔偿狭义:复议、诉讼行政机关救济:复议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救济两种具体形式)●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资格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依法向一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请求重新处理该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资格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据此对有关行政行为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1)由行政争议存在而引起的(2)只能解决部分行政争议(3)最常见、最大量使用的救济方法优越性:专业知识的优势程序简便迅速提高办案效力减轻法院的压力(4)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方式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