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2007年7月1日浙交投〔2007〕98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旗下子(分)公司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集团公司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举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后,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包括原有资质过期未补)的非法经营活动;(四)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等形式向安委会举报情况(具体详情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
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三章受理和核查第七条各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