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监察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本机关的责任追究管理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配合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区、县级市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违反规定程序、权限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被有权机关宣布无效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