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实现公司安全无事故、科队无重伤、班组无轻伤、个人无违章的目标,严格依法治矿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各级领导、科室、班队在执行本条例时,必须首先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职工的安全法制观念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二章安全奖励第3条公司全年安全无事故,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按贡献大小由公司决定给予奖励
第4条对查处、举报、制止“三违”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上报公司根据情况给予50-1000元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报公司给予1000-10000元重奖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上级煤业公司或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5条全公司干部职工人人有责,对出现的事故险情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在有条件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参与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对汇报险情及时准确,采纳后取得明显效果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给予300-10000元的奖励
第6条全矿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事故发生,对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的有功人员,由安全科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第7条对在安全技术管理中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及在新技术、新工艺中推广过程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员,由安全科或业务主管科室根据情况上报公司由公司决定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
第8条各基层单位必须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功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给予500-5000元的安全奖励
第9条对在矿井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