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三星汽车企业集团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处罚案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维持海关处罚决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沪二中行初字第2号原告湛江三星汽车企业集团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一号
法定代表人杜益球,湛江三星汽车企业集团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忠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全林,男,广东三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地址本市太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卞祖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陆敏,上海市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文扬,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作人员
原告湛江三星汽车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三星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以下称浦江海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所作(98)沪关查调字第9号处罚决定,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七月十二日立案
立案后,本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被告浦江海关于同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
本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向原告送达了答辩状,并于当日对原告、被告进行了诉讼前的指导及主持双方证据交换
在此期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三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益球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忠臣、尹全林,被告浦江海关法定代表人卞祖耀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敏、俞文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江海关处罚决定认定,三星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十月运抵上海的二十辆铭牌为三星(SXZ6492)十二座旅行车,实为调换铭牌的原装韩国产双龙ISTANA十二座旅行车
三星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车辆的合法进口证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规定,没收上述二十辆ISTANA十二座旅行车
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对处罚决定所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