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黑人保发[2009]1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人力资源就业失业登记办法[通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9年5月13日印发共印100份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省区域内,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本省就业、失业人员实行统一的《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业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等工作
中央、省直属单位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本地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