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车改革方案(一)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宁党办〔2004〕69号)规定核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执法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业务装备保障标准和工作需要分别核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必须明确标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混用
(三)其他用车应通过市场租赁等方式解决
确需配置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一律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八条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但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批,同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用于应急救援指挥和警卫用越野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须经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
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
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小型客车(715座)配备排气量2
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车辆
(三)越野车(含suv)配备排气量2
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车辆
(四)大中型客车,车辆价格控制在45万元以内
(五)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上述公务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十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第1页共5页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