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一章总则1
[1-1]立法目的2
[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3
[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4
[1-4]行政处罚原则5
[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6
[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7
[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
[2-8]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9
[2-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0
[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11
[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2
[2-12]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13
[2-13]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4
[2-14]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15
[3-15]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6
[3-16]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17
[3-17]授权实施行政处罚18
[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19
[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20
[4-20]地域管辖21
[4-21]指定管辖22
[4-22]移送管辖23
[4-23]行政处罚补救功能24
[4-24]一事不再罚原则25
[4-25]责任年龄26
[4-26]责任能力27
[4-27]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28
[4-28]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29
[4-29]追责实效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30
[5-30]查明事实31
[5-31]告知程序32
[5-32]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一节简易程序33
[5-3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
[5-3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手续35
[5-35]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节一般程序36
[5-36]调查程序37
[5-37]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38
[5-38]审查程序39
[5-3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