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2部分4制造4
1通用要求4
1制造单位(1)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标准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
(2)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按照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2型式试验蓄能器等需要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3制造监督检验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4产品出厂资料4
1通用要求(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当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标注处应当有修改人的签字和修改日期;(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式样见附件B)、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者复印件;(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4)本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含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4
2封头、锻件的产品出厂资料封头、锻件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向订货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3现场组焊竣工资料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提供本规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