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政策规范]阅读数:426录入人:admin日期:2009-10-3010:33:3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等基本语4.2.1.4其它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4.2.1.5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4.2.1.6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4.2.1.7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4.2.1.8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音通信服务的基础业务的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上述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记录,并应根据实际监控要求,设置和开启图像运动变化的声光提示。4.2.1.9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数字数据输出应为DVD格式。4.2.1.10具有16路至32路视频输入的系统,宜配备视频矩阵切换器;具有32路以上视频输入的系统应配备视频矩阵切换器。4.2.1.11系统配备的监视器和显示器数量应能满足监视和管理要求。4.2.1.1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和GA/T367的规定。4.2.2入侵报警系统4.2.2.1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分。4.2.2.2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4.2.2.3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4.2.2.4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4.2.2.5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4.2.2.6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4.2.2.7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4.2.2.8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天。4.2.2.9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4.2.2.10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T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7401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10408.8、GB15209的要求。4.2.2.11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4.2.2.12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和GA/T368的规定。4.2.3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符合GB50396和GA/T394的规定4.2.4电话来电显示系统电话总机或公开对外的电话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4.2.5安防中心控制室4.2.5.1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监控中心,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4.2.5.2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4.2.5.3有人值守的场所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4.2.5.4有人值守的场所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