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1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精神,有效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良好平台,大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以下简称“海创园”)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条件(一)引进人才标准
本意见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创业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创业或工作连续2年以上;到海创园内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者在基地内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创新创业人才上述人才原则上每年在园区内工作时间应不低于6个月
具体分为三类:1
领军人才(简称A类人才)
是指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居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的科学家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且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在海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杭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国际先进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
重点人才(简称B类人才)
是指掌握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高端研发人才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2)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3)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