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管治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以外农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
XX县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零陵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第1页共8页(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