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切实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日,省环保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市环保局随即下发了《关于落实<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济环函[2009]198号)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和市环保局济环函[2009]198号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促进放射源规范、安全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附件1),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增强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长效性
二、严格落实省环保厅要求,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附件2执行
市环境监察支队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三、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开展一次辐射安全和防护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如实上报
在此基础上,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加盖公章,于2010年1月31日前一式三份报送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
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相关表格和范例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2
放射源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编写要求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基本信息表5
评估报告(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为加强对放射源(含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的日常监管,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放射源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放射源安全监管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