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为加强焊工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焊接质量,制定了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考试,主要包括:1.受压元件焊缝;2.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3.熔入永久焊缝内的定位焊缝;4.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其他设备的焊工考试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
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应符合本规则要求;钛和铝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4745《钛制压力容器》和JB4734《铝制压力容器》中的规定;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
钛、铝、铜和镍材料焊工考试的组织、监督、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按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焊工考试的监督管理及组织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成立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
焊工考试监管会在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全过程监督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2.核对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承担考试范围;3.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4.核查应考核工资格、考试项目及焊工合格证的变更手续;5.对《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由辖区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管理人员和省、地(市)两级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组织
第五条焊工考试工作由焊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组成焊工考委会:1.至少应有1名从事焊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工程师职称(或以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