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期限通知如下:一、程序(一)公布发证产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选择具有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现将纳入第―批4类97种、第二批6类329种发证产品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附件2)
(二)颁布实施细则、考核表,织织审查员培训和企业宣贯
由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部或其分部(已经国质检监函(2002)175号文批准)起草实施细则、考核表,经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审查同意后批准发布;由审查部或其分部组织审查员的培训和企业的宣贯
(三)受理企业申请、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取样检验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技监局)组织并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依据实施细则、考核表的要求实施现场审查,并通知指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取样检验(国家已有规定的除外)
(四)资料汇总、抽查和综合评审
省技监局和质检中心分别将企业申请资料、现场审查结论和产品检验报告报审查部或其分部,由审查部或其分部汇总后,组织综合评审并视具体情况实施抽查,并将综合评审结论由审查部报全许办
(五)审核、发证及公告
全许办组织对综合评审结论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由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名义公告
二、期限(一)对纳入第一批发证名单的产品(附件1),于2002年6月底前陆续公布实施细则.并同时公布具体的工作计划安排,计划于2002年底前结束发证工作,2003年初起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