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公安消防部队的大队、中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支部,在机关中设立的党总支部、党支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以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章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选举第五条辖中队的大队(含特勤大队,下同)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不辖中队但领导管理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大队部设立党支部;不辖中队的大队(含战勤保障大队,下同)设立党支部;中队(含特勤中队、警勤中队,下同)和其他相当单位设立党支部
由公安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
第六条总队机关各部门和一、二类支队机关各部门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所属处、科、室及直属单位根据正式党员人数可单独或联合设立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