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