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昆府登23号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2号《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经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昆明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考核本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行业(领域)等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央驻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含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层其他负责人、部门和部门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各类专项工作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形成定期和不定期专项安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三级”教育规定,加强高危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得上岗作业;(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管理,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生产经营现场处于安全状态;(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检查,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及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落实监控管理措施;(八)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昆明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组织建立经常性排查、定期分析、治理监控、登记、档案管理、举报奖励、统计上报、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九)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制度。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制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落实以下方面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一)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二)为高危从业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