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务)高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范围与内容)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高校建筑工程和建设资金,内容包括高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大修及 50 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
建设资金包括国拨、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及其它建设资金
第四条 (资金渠道)高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政府投资、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和社会企业投资教育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上海市政府对高校基建项目的资金支持,由拨款改为投资,以明晰投资人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依法规范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安全优质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七条 (资源节约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
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对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