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铁运〔2015〕263号上海铁路局关于重新公布《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运输站段,各房产建筑段,各直属非运输企业,各建筑、给水公司,各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电化局京沪高铁蚌埠、苏州维管段: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上海铁路局文件《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路局管内实际,现将《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YS127-2015)重新公布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上海铁路局2015年5月18日SHG/YS127-2015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及《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管辖各区段
下列区段及范围在路局调度所调度台(以下简称调度台)办理登销记,其他区段在车站、线路所、动车运用所等处所办理登销记
1.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规定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的区段(以下简称驻所登销记区段)
2.调度台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在调度台办理登销记
第3条“登记簿”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办理有关登销记的原始记录,是确认行车设备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加强行车设备养护,提高设备质量,明确责任划分,确保行车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4条各单位在组织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检查、故障处理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登记簿”
有关人员在“登记簿”办理登销记时,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二章设置与保管第5条车站(含线路所、动车运用所,下同)行车室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