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植被保护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自然景观保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桂林漓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桂林漓江流域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桂林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保护原则]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体制]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责任制]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漓江流域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签定责任状,将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与奖惩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协调机制]自治区建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解决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综合执法]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流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执法
第八条[保护规划]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该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漓江流域城乡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应当服从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第九条[政策支持]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生态环境保护
自治区设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