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南通市安监局制定的《南通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通安监[2008]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通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整改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季度25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所在镇区安监所(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南通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表》(表式见附表一)
报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表式见附表二)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部、省属在通企业和市属企业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规模以上企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