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南通市安监局制定的《南通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通安监[2008]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通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整改资金,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季度25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所在镇区安监所(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南通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表》(表式见附表一)。报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三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表式见附表二)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制度。部、省属在通企业和市属企业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规模以上企业和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报送所在镇区安监所(管委会),由镇区汇总登记后(附表五)连同报表原件报送市安监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报送所在镇区安监所(管委会),镇区将汇总数据(附表六)报市安监局备案;属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市安监局汇总上报南通市安监局。第五条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七条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表一:南通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表附表二:南通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表附表三:南通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附表四:南通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已整改隐患情况汇总表附表五:通州市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镇区汇总表附表六:通州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镇区汇总表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主题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通知抄送:南通市安监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李玲。通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8月27日印发共印80份附表一:南通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表表号:NT200801-1制表机关: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机关:南通市统计局批准文号:通统发[2008]74号填报单位(盖章):200年1-季有效期至:2010年8月31日单位地址所属行业职工人数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本季投入整改资金(万元)累计投入整改资金(万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本季排查隐患(项)累计排查隐患(项)本季整改隐患(项)累计整改隐患(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暂未整改事故隐患情况序号隐患简要情况发现时间限期整改时间采取的临时防范措施备注填表人(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填报日期:年月日附表二:南通市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