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京国税发[2002]279号)的文件规定,落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召开的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的要求,使海淀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广大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特别编制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辅导培训资料,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汇算清缴申报程序及各类税前扣除审核标准、需附送资料及要求等事项,望广大纳税人在认真学习阅读本资料的基础上,详细填报有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至所属主管征收税务机关,配合我们作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一)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1、凡2001年底前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仍由原税务机关管理,在国家未有新规定前不再变动
2、2002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见国税发[2002]8号)规定的新设立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除此之外,新设立企业一律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3、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管理
4、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