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培训资料一、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第七号令)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根据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7]号、2006[38]号文件的规定: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工作
二、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换证地点:各主管税务所四、税务登记类型及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核发证件种类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港澳台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临时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证五、换证形式此次换证工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为纳税人一次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即纳税人持完整的资料到指定的税务机关一次提交,给予换发新的国地税联合制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六、换证时应提交的资料:(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件需同时提交);(二)《税务登记表》国地税共管户一式三份,纯地税户一式两份;(三)《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及《车船情况登记表》,各一式两份;(四)房、车、土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