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1993年12月修订)目的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
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的基本问题是资产确认的时间、其账面金额的确定、与它们有关的需确认的折旧费用,以及对账面金额的其他损耗的确定和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要求一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在其满足“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对一项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时确认为资产
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处理,除非有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1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会计”
本号准则还替代1976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有关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折旧部分
本号准则所包含的原则的应用可能也适合像长期无形资产那样的其他资产,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仍然适用于这样的资产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1)森林及类似的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的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
然而,对于在发展或保持上述第(l)或第(2)条所包含的活动或资产时使用的,但又能与这些活动或资产分开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本号准则
4.在某些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使用与本号准则所规定的不同的方法,来决定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账面金额的初始确认
例如,根据对负商誉的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要求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最初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它大于成本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的所有其他方面,包括折旧,均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予以确定
5.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允许企业将投资物业作为不动产处理,以符合本号准则的要求,或作为长期投资处理,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要求
6.本号准则不涉及对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