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法院执行监督之矫正(转)作者:sdqdwts提交日期:2009-10-2212:07:00|分类:|访问量:223执行监督之矫正---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为视角【论文提要】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审判以及执行工作的监督是国家在建立法院体系时就当然地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力。但我国目前上级法院更多的只是在执行权运行体系之外进行监督,并且这种监督方式缺乏正当程序,责任错位,缺乏足够的权威。在执行条线目前又不能真正实行垂直统一管理的背景下,我们需要构建一种监督权纳入执行权运行体系内的、有序的、高效的执行监督体系,这正是文章目的所在。文章第一部分介绍目前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证执行监督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提出重新构建执行监督制度的设想。引言为了使司法权能够在有效监督之下规范运行,当今世界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采取分层式架构法院。在上级法院通过审级进行监督的方式下,审判权得到了良性的运行。但作为法院另一样主要职能的执行权所接受的监督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当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现象不断出现,当执行条线长期成为司法腐败的高发地带时,我们必须反思,执行权运行是否存在监督?在同样的分层架构法院的模式下,上级法院对于执行权、审判权的监督效果为何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虽然,理论和司法实践界曾作出过探索,并指出了执行监督的问题所在,但都没有从执行权的特质为出发点,研究或制定出一整套合宜的监督机制。因此我们应该从执行权相对于审判权独特有的单向性、强制性、主动性等行政权特点入手,熟悉执行权的自身“习性”,在此基础上设想如何构建新的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执行的模式。一、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1991年颁布的民诉法显然未考虑到以后实际执行工作所遭遇的各种难题,所以未为执行工作设计监督制度。针对此项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其中第130条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这是在最初的民诉法未将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纳入上级法院监督视野的一种补正,试图改变原先的执行权单独在执行法院内部运行的情形,让上级法院的监督意志渗入这个系统此规定为上级法院适度干预下级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但规定过于原则,并未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督程序和实用的监督途径,为此后各上级法院开展执行监督工作留下了巨大创造空间的同时,也为此后执行监督工作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埋下了伏笔。(一)正当程序的缺乏如果没有规则、标准或一般原则来指导私人行为和官方行为,没有程式化的程序来解决争端,那么人们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1]司法信任和权威是必须建立在正当程序上的。审判的初级、上诉审及再审监督共同构成了正当程序的最基本框架,在这个框架中配备了合议制度、庭审制度、证据制度、释明制度等要素,通过原被告以及审判者三方的共同作用,促进法官能够保持最大限度的客观和中立,确保结果最大可能的公正。但执行监督明显缺乏这些能确保公正的要素。执行向当事人公开,可以避免执行法官应履行的义务嬗变为权力;当事人参与至执行程序,可以限制法官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如果执行监督不向当事人公开,不让当事人适度参与,那么法官在监督中本应尽的义务则可能会嬗变成权力,监督权力也可能被滥用。就目前而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