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5.09.30施行日期2025.11.01文号主题类别劳动安全保护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5 年 8 月 25 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 年 9 月 30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健康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警示 、问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并对其他分管负责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