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物业管制收费太高法院判决以评价结论为支付标准 期物业管理收费太高,法院判决似评估结论为支付标准-4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业主有无约束力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谁说了算日前,静安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物管费标准应以评估机构的评定为准,并据此支持了物业管理公司追讨业主欠费的诉讼请求
"地处镇宁路上的爱俪轩大厦系 XX 公司开发的物业
20 年2 月、4 月,住宅进展公司与徐 X 分别购得该小区内的房屋各一套
20 年 6 月,开发商委托仲量公司进行小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8
5 元收取,并于同月 13 日向区物价局登记备案
住宅进展公司和徐 X 认为该物业收费不合理,从 20 年 6 月起开始不付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和电费等
3 去年 5 月下旬,仲量公司以物业管理者的身份起诉至法院,索讨住宅进展公司和徐 X 拖欠的从20 年 6 月至 20 年 4 月的物业费
仲量公司称,自己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合法的物业管理合同,20 年 5 月 21 日就告知各住户从同年 6 月起小区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8
5 元,而且该收费标准是经区物价局登记备案的
另外,仲量公司还出具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部门的发票联和小区电费收取标准的计算方式,证明该大厦当初作为商住楼设计,故用电标准按商用来收取电费
V 住宅进展公司和徐 X 一家则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费过高,但物业管理水平低下,质价不符
特别是收取的电费,高于一般民用电费标准,故不认可仲量公司的要求
根据两被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8
案件争议焦点为,仲量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两被告是否有约束力,物业管理费收取是否过高
仲量公司认为,按前期物业管理的要求,自己作为开发商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物业进行前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