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结合救捞系统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救捞局及各救助局、打捞局、飞行队列入救捞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和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部救捞局及各救助局、打捞局、飞行队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管理部门”)
部救捞局审计处负责监督管理部救捞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系统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各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
第六条部救捞局审计处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各救助局、打捞局、飞行队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部救捞局根据《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4号)要求,建立《救捞系统建设项目社会审计组织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对委托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