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泰安**有限公司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消防工程施工工程地点:泰安市**工程内容:消防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及图纸范围内室内、室外所有消防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包括手提式灭火器)、气溶胶灭火器、消火栓系统、通风防排烟系统、防火门等工程的采购安装、室内外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联动调试及开通、第三方检验检测(含第三方破坏性试验检测材料)、竣工验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竣工资料整理汇总、验收前成品保护、人员培训、维修保养、保修以及为完成消防系统工程所需的其他工程内容和服务(含室外管道土建工程)。注:本消防工程不包含管道的预埋、预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共同下达开工令之日合同工期:90日竣工日期:自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共同下达开工令之日起90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及现行国家、本地区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按施工图及以上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大写):万元整(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合同附件、来往信函、承诺书及双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5、招投标文件及答疑纪要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图纸及规范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04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泰安市泰山区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