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00三年七月一日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
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
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