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2 篇 地点法规 1 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了法律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治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证人身财产安全。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治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22 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那么»,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那么» 二 00 三年七月一日附件 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治理方法»(以下简称« 治理方法 » )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 治理方法 » 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治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差不多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差不多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治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连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治理体系的操纵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托付的工作由被托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托付工作的质量操纵应由托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操纵范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第一节 差不多条件 第七条 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治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