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讲义一、担保与信用担保(一)担保的概念担保在东方文明早期即已出现
早期的担保行为发生于简单的商品交换、战争和国际政治活动中
那时的担保行为大多不为法律所调整,但这种原始的担保行为反映了担保的本质属性
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
根据各国现行法律,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保证是人的担保,在我国也被习惯地称为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是物的担保
近年来,各种担保方式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使用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新的担保方式被认可,担保关系日趋复杂和多样化
专业担保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担保制度的完善
我国《担保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保障债权实现是担保的根本功能,同时担保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作用
当然担保具有补偿功能,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获得赔偿
但是,担保的首要目的和功能是保障债权的实现,补偿功能是第二位的
(二)担保的特殊性担保是一种经济工具,但其属性与投资、证券、期货、租赁、基金等经济工具的属性是不同的
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信用差
不同主体间存在着信用差,这便产生了对信用担保的需求
一般认为,之所以要第三方担保是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第三方提供担保而支出的成本小于债权人自己了解或证明的成本
专业担保不但可以起到信用判断、证明的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第三方担保提升债务人一方的信用等级,并承担保障债权实现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专业担保比起信用评级、法律公证等信用证明形式对债权的保障更为直接、有效
只要有信用差存在,对政策性或商业性专业担保的需求就一定存在
第三方提供担保之后,并不必然承担担保责任,并不一定要支付责任金额或代为履行债务
只有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可能实际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