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综治考评方案为建立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对2012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行动目标》有关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特制定此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二、考核方法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
考核结果分3个档次,得分高于90分(含)的为“优良”;得分在70(含)~89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日常督办(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流域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各地均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开治理专题会议(全年不少于2次),研究解决带有关键性、全局性的问题,逐步形成保护的合力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扎实推进治理工作,每季度首月5日前要向市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报告上季度工作进展情况
对市办督办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加以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结果
(三)市办应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后及时督促相关地方和部门予以整改
每季度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完成各项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各地召开专题会议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季度工作进展上报情况以及市办督办事项整改落实情况都将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没有完成的,将在年度考核结果基础第1页共2页上酌情扣分(不超过5分)
五、考核程序(一)考核工作由市办组织实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年12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办
(三)市办分别于年12月20日和2012年2月5日开始组织对市直部门及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