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福利機構/社團偶發性活動資助申請-機構/社團指引-一、引言:近年以來,社會工作局不斷地撥出更多的資源(包括經費及其他)予各民間福利機構/社團,藉此推動澳門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活動俾能解決和回應澳門居民的生活問題和社會需求
按照五月廿九日第22/95/M號法令第四條,社會工作局為了提高服務質素,並考慮到民間福利機構/社團之需要,在可動用的資源情況下,對這些民間福利機構/社團舉辦的非經常性活動,給予適當的財政資助
各機構/社團在申請有關財政資助時,必須遵照本指引依據上述法令所作出之規定
藉著本指引的實施,本局期望能實踐澳門社會福利制度(十一月十七日第52/86/M號法令)所宣揚的平等、效率、互助和參與等四大原則,與澳門居民,透過福利機構/社團的運作,共同推動澳門社會福利服務的發展
最後,請申請者先詳細閱讀此份指引後,才填寫有關表格
二、社工局資助制度簡介:1
社工局對民間福利機構/社團的財政資助,大致分為兩類:-定期資助:一般為每月發放,包括人員薪金資助和服務活動資助,也就是常規性活動的運作經費
-不定期資助:有關機構/社團為了回應社區需求或運作上之需要,除了經常性活動外,還另行舉辦之偶發性活動,或另類項目(如設備購置或設施維修等);不定期資助就是對上述活動或項目進行的資助
服務活動是指依據社會設施(或服務)的性質,為達成其設立的目的而舉行的各項活動
有關活動又可分為經常性活動和偶發性活動兩大類型:-經常性活動:是指該社會設施(或服務)為了完成其應具備的功能和服務的目的,而開展的一連串基本的和常規性的活動
這些活動,對於取得社工局定期資助的機構/社團來說,已獲得了有關的運作經費
例如:生日會,小型活動、旅行………
-偶發性活動:是指該社會設施(或服務)為了回應服務對象的需求,而開展一些非長期之特定社會工作相關活動
但是,這些活動是經常性活動所不能涵蓋,且在其運作經費上難以承